杭州汽车网:北京市二手车行纪(出售)合同
委托人(甲方):
行纪人(乙方):
甲、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乙方接受甲方委托,以自己名义为甲方出售旧机动车事宜,达成如下协议:
第一条 委托销售旧机动车的基本状况
车主名称: 厂牌型号:
车牌号码: 已行驶里程:
初次登记日期: 车驾号:
车辆使用性质:□ 客运、 □ 货运、□ 出租 、□ 租赁、□ 非营运 、□ 其他。
旧机动车存在的瑕疵:
(一)、底盘部分:
(二)、车身外观部分:
(三)、发动机部分:
(四)、电器设备部分:
(五)、其他:
第二条 委托销售方式和支付佣金方式
(一)、 双方约定乙方可按下列第 种方式销售旧机动车:
1、约定具体佣金数额的委托乙方出售车辆的销售方式,佣金数额为 元。
2、由乙方先行向甲方全额支付委托销售价保底销售方式,佣金数额为 元。
3、约定最低委托销售价格,按成交价的 %收取佣金。
4、其他方式:
(二)、支付佣金时间: ,支付佣金方式:□现金□支票。
第三条 委托销售价及付款时间、方式
(一)、委托销售价: 元金额人民币(大写):
(二)、付款时间: 付款方式:□现金□支票
第四条 委托期限
委托销售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。若在委托期限内乙方未完成委托事项,应在合同到期前5日通知对方,双方认为有必要延长委托期限的,应另行签定北京市旧机动车行纪(出售)合同。
第五条 、 双方事先约定事项
(一)、在处理委托事务中,甲方(同意、不同意)乙方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。
(二)、在委托期间,甲方(同意、不同意)乙方使用委托车辆;甲方(同意、不同意)乙方维修委托车辆 。
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
(一)、保证所提交的证件、文件及有关部门材料真实、合法、有效;
(二)、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委托出售车辆不能过户或转籍,应接受乙方退回的车辆,甲方已接受的车款应全部退回,并向乙方支付佣金和乙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;
(三)、保证向乙方提供车辆的使用、修理、事故、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、交纳税费、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。委托出售车辆存在未明示重大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,赔偿乙方相应的经济损失;
(四)、委托销售时间内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出售该车,否则仍须向乙方支付佣金和乙方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。
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
(一)、主动向甲方出示《营业执照》及有关有效证件;
(二)、按甲方要求处理委托事务,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,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委托第三方处理委托事务;
(三)、乙方在委托期内未售出委托车辆时,已经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;
(四)、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不得采取胁迫、欺诈、贿赂、恶意串通以及伪造、涂改、买卖交易文件和凭证等手段;
(五)、在委托期内,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车辆,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使用、维修委托销售车辆,否则除承担违约责任外,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;
(六)、在委托权限内使用甲方提交的各种证件、文件和材料并负责保管。
(见合同附件:《甲方提交的证件、文件和材料清单》)。
(七)、非甲方原因造成成交后的车辆不能办理过户或转籍,乙方除承担违约责任外,负责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。
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
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,征得对方的同意后另行签定补充合同。
任何一方需要解除合同应给付对方车辆委托销售价的 %,并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。
第九条 违约责任
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,应依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,并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。
第十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
双方发生合同争议时,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,调解不成的采取下列 方式解决:
(一)、向人民法院起诉;
(二)、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第十一条 具体约定
(一)、双方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有关规定;
(二)、按合同约定收取对方的款项时,应开据收款凭证;
(三)、本合同一式二份,甲、乙双方各持一份。
(四)、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。
甲方(名称或章): 乙方(章):
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: 法定代表人:
住所 : 住所:
证照号码: 证照号码:
电话: 电话:
委托代理人: 经纪执业人签名:
电话: 电话:
合同附件
甲方提交的证件、文件和材料清单
1、身份证明(法人代码证书)
2、机动车产权登记证书
3、机动车行驶证
4、车辆年检证明
5、养路费缴付证明
6、购车发票或过户票
7、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
8、车船使用税缴付证明
9、车辆保险单
10、其他材料
甲方签字(或盖章): 乙方(盖章):
年 月 日 年 月 日